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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6-16 14:51:2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

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 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

“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提高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提升工业 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能,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 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 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201 号 ) 等 相 关 法 规政策,结合本溪市发展实际,以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 下简称“高新区”)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 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 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 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 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应,应 当符合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高新区 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行“5+N”   用地年限模 式,其中租赁期统一设定为5年, N 为后续出让年限,租赁期与 出让期合计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不得少于20年。租赁 环节与出让环节一并纳入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交易流程。

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限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在法定最 高出让年限50年以内,可结合具体工业项目产业周期、投资规 模及实际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

第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出让条件中,需 明确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 合同解除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租赁期满后的 复核评估具体指标、出让阶段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使用权续期 条件等内容,确保权责清晰、有据可依。

工业“弹性年限出让”,应在出让方案及合同中明确出让年 限、出让金标准与续期条件。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 审批管理,参照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法定程序执行, 由本溪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竞买保证金,按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起始价款的20%一次性足额收取。土地成 交后,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期租金;签订土地租赁 合同时,若竞买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全部租金,由竞得人在规定期 限内补齐差额;若竞买保证金额度超出租金金额,超出部分一次

 

 

性退还竞得人。

租赁期租金具体计算公式为:租赁期租金=(土地竞得价÷ 租赁期与出让期合计总年限)×租赁年限。

第七条  土地成交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竞得人 依法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

出租人、出让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条件交付土 地;承租人、受让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及支付方 式,足额缴纳租金、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对明确约定建设标准、产业类别要求、建筑面积比 例、最低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及节能、环保等用地条件 的项目,在土地成交后,高新区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履约监 管协议,对工业用地使用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若项目用地未 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将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 交确认书》、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价款缴款凭证,向项目所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意见书》 (样式详见附件);承租人持该意见书,可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报  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相关手  续,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条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内承租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土地 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转租、转让、抵押,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不动

 

 

产登记手续。待土地转为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能,可按规定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及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承租人、出让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 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类别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  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严禁违规  用地。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履约复核机制,对以“先租后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行预复核与终复核相结合。 在租赁期满前一年(即租赁期第4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联合相  关职能部门,对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指标执行情况开展  预复核;若复核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及时将复核意见反馈承租  人,督促其尽快整改达标。

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终复核;租 赁期满且终复核合格的,双方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 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即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已缴纳租赁期租金 后的差额),土地出让期限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可凭相 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出让期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 权证书。

若终复核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权由出  租人按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方  式可在土地供应决策阶段予以明确,可结合实际采取残值补偿、 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处置方式,并明确纳入合同管

 

 

理,严格执行。若因承租人违规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承租 人需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租 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使用 权。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 需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给予合理补偿,同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土地 租金。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确保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建设用地使用意见书

 

本租 {          字第    号

 

用地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用地机关 及批准文号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公 顷

建构筑物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性质

 

 

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的建设工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本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