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文件签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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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5.0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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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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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会签意见 |
t | 城关文墨翱阳.炉火红 绿 孙帆 乔建区 韩岳 孙怡凡 | ||
报送单位 意 见 | 前置审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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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自然资源分局 | 拟 稿 人 | 许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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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2025年5月29日 | 发文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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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刘洋 负责人:孙敏笑 联系电话:13478402791
高新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驻区单位: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 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2025年5月30日印发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 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 12号)和本溪市自然资源局等13个部门印发的《本溪市关于推 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本自然规发〔2023〕 1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推行“标准地”出让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建立政府和企业互信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 “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 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 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本溪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本溪高新区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 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 履约的行为。本溪高新区范围内其他类型用地可参考应用。
三、工作目标
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已纳入本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六个年”工作重点,按照年初省自然资源领域工作会 议要求,2025年本溪高新区按照“标准地”出让宗数比例不低 于30%,2026年达到100%。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本 溪高新区“标准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 任,副组长由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和运行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为 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分局、招商 局、经济运行局、应急管理分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土地事务部、 行政审批局、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防大队等相关内设机构 和驻区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和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 协调高新区相关内设机构和驻区单位具体推动落实“标准地”出 让工作,重大事项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其他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 推进“标准地”工作,主动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五、主要工作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区域内工业用地区 块,明确功能定位,组织实施“7+N” 区域评估,“7”即环境影 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 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 即在7项区域评估 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评估结果,对于生态环境、 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 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高新区财政部门应提前谋划 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结合已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开展控制指标调查研 究,科学制定并适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体系,同时实 施动态调整。控制指标按照“5+X” 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 5个控制指标。“X” 即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 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 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在控制指标标 准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 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中。
推荐控制指标体系:
行业分类 (供地类 型 ) |
容积 率 | 固定投资 投资强度 (万元/ 亩 ) |
亩均税收 (万元/ 亩 ) | 单位工业增 加值能耗 (吨标煤/ 万元) | 排 放 标 准 |
…… |
医药制造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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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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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
“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 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具 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 件。“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 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
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 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 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 则探索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 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按照约 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 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 目‘标准地’”。
(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
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 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高新 区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企业措施, 为企业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项目审 批代办、协办服务。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 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 案,提前至供地前,由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审核,纳入土地 出让方案。
(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 成员单位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或投产)复核。验收 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成员单位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 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探索建立“标准地” 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 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辽宁)。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 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高新区“标 准地”出让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履职尽责,相互配合,落实“标 准地”出让相关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建立工 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标准地”出让取 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 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 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多评 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等 领域开展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降低用地成本。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 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 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 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