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职权名称 | 采矿权换领补领登记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下午17: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24-42806222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项目 | 无 |
办理期限 | 40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审批所需 附件材料 | (一)采矿许可证换领所需材料: 1 采矿权换领补领申请登记书(按照对应的申请登记书格式要求填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3 原损坏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4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二)采矿许可证补领所需材料: 1 采矿权换领补领申请登记书(按照对应的申请登记书格式要求填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送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3 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公告期满30日,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4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
办理程序 | 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30日,主办科室汇总会审科室意见后做出审核结果)→ 决定(10日,主管领导签批)→办结(通知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前来领取采矿许可证)。 |
服务电话 | 024-42806222 |
注意事项 | 1.除特殊说明外,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应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 2.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各1份。 3.纸质申请材料应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3号)审批所需材料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可独立成册;纸质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至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现场提交。 4.电子申请材料应上传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单个文件小于50M、内容完整、文字及公章清晰可辨),扫描件电子文档名称与内容一致;因涉密等原因,电子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内网上传。 5.请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点击可下载) 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申请、领证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