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条件;
3. 履行法定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4.地类、位置、界址、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5.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所需材料:
一、报省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依据:辽国土资发[2009]73号)
1.县、区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建设拟征收(使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报告;
6.听证告知及确认材料;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9.其他资料:(1)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审查表;(2)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涉及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同意书。
二、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县、区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8.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等情况的报告;
9.听证告知及确认材料;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图;
12.建设用地申请表;
13.矿产压覆材料;
14.地质灾害评估审查意见;
15.其他材料:(1)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表;(2)涉及建设用地的,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3)涉及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同意书。
办理程序:1.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组织材料上报市局;
2.市局征转处初审及相关业务处室会审;
3.征求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4.业务会审核;
5.市政府审定;
6.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