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赠与转移登记
登记申请人:赠与,申请人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和不动产赠与合同载明的受赠人;遗赠,申请人是不动产遗嘱赠与合同载明的受遗赠人。
须提交的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
4、赠与合同及赠与合同公证书(提交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程序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为2008年3月20日以后颁发的新证,无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
2、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 受赠人凭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温馨提示:
1、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和未成年人户口簿。
2、受赠不动产未明确约定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配偶应共同到场签字确认。
3、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