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指南 继承转移登记
继承转移登记
登记申请人:法定继承,申请人是“继承权公证书”载明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遗嘱继承,申请人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载明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
须提交的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提交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程序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为2008年3月20日以后颁发的新证,无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
2、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凭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温馨提示:
1、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和未成年人户口簿。
2、继承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3、继承所得不动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配偶应共同到场签字确认。
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婚的,继承人的原配偶应共同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5、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