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指南 离婚析产登记
离婚析产登记
登记申请人: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是判决书、调解书注明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协议离婚,申请人是离婚协议上载明的当事人。
须提交的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原件)。
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提交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交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程序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为2008年3月20日以后颁发的新证,无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
2、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凭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温馨提示:
1、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签署共有不动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不直接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效力。离婚双方应共同到场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离婚书对婚前共有财产分割不明确或没有分割约定的,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登记人员的见证下重新进行书面约定,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