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
登记申请人:转让双方。
须提交的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提交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程序说明:
1、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为2008年3月20日以后颁发的新证,无须办理标准地名确认和测绘配图。
2、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温馨提示:
1、受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和未成年人户口簿。
2、受让人为外籍人士的,应将护照译成中文。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配偶应共同到场签字确认。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转移不动产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