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指南 抵押登记(房屋及国有土地)
抵押登记(房屋及国有土地)
登记申请人: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
须提交的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提交原件)。
5、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6、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7、其他必要材料。
程序说明:
1、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由受理科人员先作抵押房屋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要求办理登记。
2、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
1、国有企业房屋及土地抵押的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抵押的,应提交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房屋及土地抵押的,须提交市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证明材料及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房屋及土地抵押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文件;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及土地抵押的,应提交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及土地抵押的,应提交经董事会同意的文件。
2、属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合同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和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属于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4、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