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3-11 00:00:00 【字体:

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务公开办贯彻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将本溪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2012年,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加强了全系统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全局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更加信息化、透明化、公开化,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外环境。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了局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动和工作的需要,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巴在仁任组长,局几位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长、城区各分局局长、两县局长及局事业单位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落实责任。
  确定了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处室、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属事业单位都明确了分管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发了《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局初步建立起了政务公开工作体系。年初召开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对局各处室及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做出明确分工,并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及时做好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按照本政公开办的要求,认真编制了2012年《本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关文件报送到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率和及时率为100%。
  (四)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本政公开办发[2012]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方案并认真完成了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就市民们所关心的国土资源有关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给予认真的记录和耐心的解答。对政务公开日活动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和当场不能解答的政策咨询,我们活动后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和研究,及时反馈、转办和解答。
  二、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2年,我局围绕“透明、服务、民主”的宗旨,及时通过民心网、本溪政务网及局网站进行公布,据统计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量为一百三十五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为十三件。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本局领导同志的简历,分管工作,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及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土地、矿产的出让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办公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国土资源系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公开的主要载体
      1、网络载体。通过民心网、本溪政务网及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我局及时准确的向本溪市政务网站报送我局的政务信息,并第一时间将其发布到民心网及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
2.市档案馆。我局按时向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档案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目录,为市民在市档案馆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
      总体上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保障了公民对我局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待提高改进。一是个别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二是个别单位的信息公开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要求,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工作思路,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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