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规定

来源: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4-06 00: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国土资源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以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局法规处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和日常协调管理。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其他概况信息;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人员考录,教育培训等信息;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五)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审批时限及审批结果;
(六)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七)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和缴纳时限;
(八)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结果和土地变更调查统计;
(九)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程序、要件及时限;
(十)征用土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十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出让结果;
(十二)业务相关表格提供下载。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信息拥有单位经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查、签字后,提交局法规处;
(三)局法规处对各处室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提交主管局长审查、签字后,转交局信息中心;
(四)局信息中心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发布。第十条 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其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二) 公告
(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 电子大屏幕;
(五)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 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 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 进行专题调研;
(五) 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局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局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 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二) 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 机关内部需要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机关内部正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 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动荡的信息;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局法规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合适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改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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