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zrzyj-2026-0017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8-11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自然规发〔2026〕2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自然规发〔2026〕2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
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印发《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
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4个市辖
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四条 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本规定住宅建筑:
(一)临时住宅建筑;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宅建筑;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住宅建筑。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日照标准的建筑物之间,以遮挡建筑遮光面到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的最小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的(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1/2的,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
第六条 遮挡建筑按高度可划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本规定所称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米。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或室外实际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
第七条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续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
(一)侧向开窗为卧室、起居室(厅),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遮光面宽度,且不得小于20米。(如图示)
(二)临城市干道、广场或主要水系的,不得小于25米。若侧向开窗,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遮光面宽度,且不得小于25米。(如图示)
第九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一幢建筑为住宅建筑的,多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9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高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20米。(如图示)
第十条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一条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计算时,光线与建筑物外墙的夹角≥15度为有效日照。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有效时间带内满足日照标准的,即为住宅符合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范围是以拟建建筑大寒日8时至16时太阳方位角、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1.9倍控制线确定的北侧扇形范围。(如图示)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1)拟建建筑北侧日照分析范围内有住宅建筑的;
(2)建设项目自身有日照要求的情形;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申请日照分析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日照分析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建筑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区是指威宁、梁家、卧龙、牛心台、日月岛地区,旧区是指除新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十六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