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zrzyj-2023-0022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加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加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
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局属各分局,机关各部门:
《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 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 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 作,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相继印发通知,推行“起 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 施办法。
一、审查方式
“起草机构初审”是指政策起草部门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 行起草、判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政府 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查程序 后,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规定的审查标准进 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初审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 论。经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竞 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复审。复审重点查看是否 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 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复审确认后,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政策措 施出台后,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存档备案, 政策法规科对复审的政策措施建立复审台账。
二、审查责任
采取“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后,起草部门
仍对其起草的政策措施负主体责任,政策法规科承担复审责任。 对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复审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纠正; 起草部门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领导或采取会审方式 决定。
三、几点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严 格按照程序制定政策措施,不得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稿报请 领导审签、提交会议讨论。确保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 得出台。
二是严肃督察考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已纳入中央、省、市 级层面督察考核计划,是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考评的重要内容。 局党组、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工作 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本溪 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自然 资发〔2021〕17号)中附件3《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 表》不再继续使用。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
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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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政府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复审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征求意 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
—4—
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 本 主 贸 身 否 录 三
营
扑 非 金 由 y 大 . S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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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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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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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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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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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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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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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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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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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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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子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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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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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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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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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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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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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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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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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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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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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 ( 如 违 反,请详 细 说 明 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6 —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
| |
起草机
构负责
人意见 |
签字: | |
复审机
构负责
人意见 |
签字: | |
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
签 字 ; 盖章: |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