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zrzyj-2023-002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违反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自治县局、局属各分局、机关各科 室、行政执法队、土地储备中心: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经局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遵照执行。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土地)
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 |
占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 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批准、使用的 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 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 3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含农村道路、林地、 园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 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7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 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不改正,发展林果业且未破坏种植条件的 |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 罚款 | ||
逾期不改正,挖塘养鱼且未破坏种植条件的 |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 罚款 | ||
耕地 | 1.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 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非 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 鱼的,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 条件的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 |
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 | ||
非法占用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土地)
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 |
修建永久性建筑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 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 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 |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 罚款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 |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 罚款 |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 罚款 | ||
义务的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 倍以下。 | 在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不改正,且破坏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 | ||
逾期不改正,且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 | ||
逾期不改正,且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 | ||
非法转让土地的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 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 以下。 | 一般耕地2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5亩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0%以」 |
一般耕地2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土地5亩以 上10亩以下 | 处违法所得20%以上 | ||
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一般耕地5亩以上10 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 | 处违法所得30%以上 | ||
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 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 | 处违法所得40%以上 | ||
使用权当事人拒 时使用土地期满 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 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 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拒不交还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下 的 |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 以下的罚款 |
拒不交还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上 的 |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 以下的罚款 | ||
出租集体土地用 或者违反本法规 体经营性建设用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 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 以下。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0%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0%%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矿产)
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 |
采矿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 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 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的 | 可以并处违法开采 20%以上30%以下的罚 |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开采 30%以上40%以下的罚 | ||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的 |
可以并处违法开采 40%以上50%以下的罚 | ||
采矿 |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 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 下的 | 可以并处越界开采的 10%以下的罚款 |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越界开采 10%以上20%以下的罚 | ||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 上的 | 可以并处越界开采的 20%以上30%以下的罚 | ||
以其他形式转让矿 |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 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 对卖方、出租方、出 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 对卖方、出租方、 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倒卖牟利的 |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 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 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反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对卖方、出租方、 罚款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卖方、出租方、 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 对卖方、出租方、 罚款 | ||
低押的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 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 |
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矿产)
为 | 法律依据 | 适 用 情 形 | 处 罚 裁 量 标 |
查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未取得勘 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
开发、边探边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
报告有关情况、 或者弄虚作假; 入:已经领取勘 目,满6个月未 工后无故停止勘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 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报 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 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 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 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 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度报告、拒绝接 作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 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违法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 | ||
广区范围界桩或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 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 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 到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 全受到破坏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冒用采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 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 |
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 下的罚款 |
轻给予行政处罚:
;
调查;
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土地的,从重处罚。
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