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rzyj-2023-00196 发布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本自然资办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13 成文日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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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本自然资办发〔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1-13 09:55:07 【字体:小 大】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现将《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管理的通知(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 利实施,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9]29 号)、《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自然之办法[2020]80号)及《本 溪市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通知(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是指国家、省、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闭坑矿山治理恢复项目,历  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本溪市废弃矿山复绿新突  破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修复项目。

第三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主要用于治理修复责任主 体无法确定或者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的治理 恢复能够产生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工期一般不超过 2年。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协调项目监督管理,指标分配、 统计汇总。主要包括组织县区项目申报,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县 区项目开展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审查论证、项目竣工市级验收;

 

(二)组织开展省级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入库相关工作,编 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三)按照市财政预算批准文件,督促县区完成省级矿山环 境治理项目的招标和项目竣工验收;

(四)组织省级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按要求汇总报送项目资金 使用情况;

(五)督促县区项目移交和项目档察资料归档,检查项目后 期管护工作;

(六)督促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情况;

(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用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是工程类项目责任单位和组织实施 单位,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 下:

(一)负责项目设计审查论证和项目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审批一般性项目调整及变更事项;

(三)负责省资金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工作,配合财 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四)保管项目档案,进行工程移交,委托项目后期管护;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 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六条省级项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范围和要求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绩效目标评价申报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 经市自然资源初审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工程治理类项目具体 申报程序如下:

1.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 施方案;

2.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初审,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的意义、主要任务、工 作周期、

立项依据及可行性、研究程度、自然地理条件、项目区矿山地质 环境

条件、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实施方案 和工

期安排、主要工程量、投资概算、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 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总体和年度目标,三级绩效指 标量

化等。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 额度,向各县(区)下达项目计划或任务书。


第九条 各县(区)应对承担中央和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如遇特殊情 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预算资金不增 加的原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逐级上报,按权限报请有关部门 审批及备案。对涉及设计局部变更,但不涉及项目总体建设规模 和项目总预算变更的一般性调整事项,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对涉及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应修编项 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各县(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对项目中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项目参建  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开工前,应当进行以下 工作:

(一)收集反映工程区原始状况最新的高清(无人机)卫星影 像资料,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

(二)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设置项目公示牌,对项目名 称、总规模、投资、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和工程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 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 项目工期。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定期向


市自然资源局报告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工程治理类 项目完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技术 复核,核定工程完成质量和工程量。

第十四条各县(区)应先行组织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竣工报告进行验收,项目验收 应进行现场踏勘。项目验收主要包括设计执行、工程完成、工程 质量、工程档案、财务结算、补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村料:

(一)  项目预算指标文、项目计划或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书、审查意见及项目变更调整 批准意见。

(三)项目委托合同,如实施政府采购需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 及合同。

(四)工程参建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六)监理日志、工程监理报告。

(七)分步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七)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调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技术复核报告,工程结算或审计报告,配套资金的使用 情况说明文件。

(十一)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十二)其他应该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 法实施或部分无法完工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履行项目终止程 序,省自能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完成部分进行验收,结余 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收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 释。各县(区)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自然 资源局反馈。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