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0-0002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成文日期: | 2020-08-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市局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市局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二)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市局各执法科室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听证、现场审核受理材料、行政裁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用语、动作。
第六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室内询问时,音像记录设备的放置位置应当能够清晰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正面图像及声音。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
第八条 法制部门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财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法制部门负责对各行政执法机构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执法监督并进行考核。同时将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处置行为和现场取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