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0-000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成文日期: | 2020-08-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检查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其他行政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
2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检查 | (一)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地图样品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以便检查地图样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是否具有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随机抽查 | 测绘执法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