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个绿色矿山建设条例获批准
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为辽宁省首个绿色矿山条例。
该《条例》共有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三十五条。制定《条例》的目的,主要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全市矿产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促进矿山企业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减少环境扰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而制定。《条例》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条例》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全面统筹推进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促进工作。
该《条例》的出台,能够从立法层面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充分发挥本溪市矿产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