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rzyj-2020-00048 发布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27 成文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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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27 10:34:23 【字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构。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机关各科室、单位及各事业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收集和集中发布工作。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指导和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5.对各科室、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

6.组织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7.督促检查各科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8.做好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明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规定。

1.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2.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以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3.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

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5.政府信息发布要认真履行签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三)明了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1.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人事科);

2.由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策法规科);

3.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空间管制科、矿业权保护科);

4.土地、矿产、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审批结果(土地、矿产、规划涉关科室);

5.土地、矿产、规划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法规科、执法科、执法监察支队);

6.土地、矿产、规划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土地、矿管、规划涉关科室,财务科);

7.土地登记程序、要件及时限(利用科);

8.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程序、要件及时限(空间管制科);

9.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山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空间管制科);

10.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利用科);

11.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利用科);

12.土地、矿产、规划相关知识(土地、矿产、规划涉关科室);

13.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规划相关科室);

14.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城市、镇详细规划,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规划相关科室);

15.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规划相关科室);

1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规划相关科室)

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规划相关科室)

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规划相关科室)

1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规划相关科室);

20.行政处罚基本信息,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执法监察队);

2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后公开(执法监察队);

22.其他需要及时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关科室)。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1.信息拥有科室、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2.信息拥有科室、单位经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提交局法规科;

 3.局法规科会同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政策和文字审核,由法规科提交主管局长进行审查;

4.局法规科将主管局长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内容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

5.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6.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呈局分管领导批示后予以公开;主办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提请局公开办组织研究确定,必要时由局公开办报请局领导审定。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科室和单位。

(五)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1.落实公开的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省、市政府统一平台、局门户网站及市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主流新闻媒体;《本溪日报》及其他正式出版物;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2.严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六)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4.进行专题调研;
     5.其他适当的方式。

6.内部管理事项适度范围公开。

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局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1.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2.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3.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

2020年全局各部门在做好日常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做好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开工作,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清单,以及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相关具体内容。(政策法规科牵头落实,相关单位配合)进一步完善部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服务。(办公室牵头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用地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涉密项目除外)。进一步推进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空间用途管制科牵头落实)

  (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矿产资源保护科牵头落实)

  (四)继续做好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时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土地利用科负责落实)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矿业权审批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信息,充分利用“矿业权市场网”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矿业权管理科负责落实)

  (五)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执法监察队牵头落实)

(六)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统计数据信息公开。一是及时发布最新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国土资源标准等基础信息。(确权登记科牵头落实)二是做好国土资源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包括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成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等。(空间用途管制科、利用科、矿产资源保护科负责落实)

三、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1.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此明确,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请信息拥有单位主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策法规科对此类问题不列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出,由政策法规科按规定落实到涉关信息拥有单位予以答复。

3.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关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局局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关科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

(一)健全工作网络。各科室、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法规科具体工作人员要建立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网络,指导监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

(二)明确职责。各科室、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和时限做好涉及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三)实行月报制度。政策法规科将按照需要公开的内容制作政务公开工作报表,涉关科室、单位要按月统计上报政务公开情况,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对未及时公开的项目要作出情况说明。

(四)季度通报。市局将对各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全面考核,并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到单位和个人,对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3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