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乡(镇)村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9-12-08 | 成文日期: | 2009-12-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乡(镇)村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
关于乡(镇)村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支持乡(镇)村企业(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改革,加强乡村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乡村集体所有制的乡村企业,因出售、兼并、分立、破产、实行租赁经营、组建股份合作制、进行公司改造、合资合作,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乡村企业土地资产管理遵循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二)企业或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四)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
四、乡村企业原使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或经征用为国有土地的,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除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可保留划拨外,原则上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改变为公司制企业的还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五、乡村企业原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的,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置: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企业使用的原集体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后原则上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购买方、承租方或改建后的企业是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的,可以继续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购买方、承租方或改建后的企业为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的,必须征为国有后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处置。
(三)规划区内或规划区外的乡村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原集体土地的,必须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六、乡村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5年后应征为国有并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七、乡村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村企业,原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改制后的企业可以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乡村企业改革中原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需征为国有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确认、审批后,须由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办有关征地审批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作为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九、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企业原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征用为国有后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可以将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留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十一、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确认、审批后,乡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征用为国有后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凭确认、处置批准文件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乡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征为国有后,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应当凭确认、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乡村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原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征为国有后采取划拨方式处置的,以及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凭确认、处置批准文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