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rzyj-2023-00212 发布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29 成文日期: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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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9 15:46:15 【字体: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自然资办发〔2021〕17号

 

局属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现将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4日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文件精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本溪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单位(附件1),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人员,担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明确审查范围

市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我市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由市局负责起草的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我市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夯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

(二)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适用例外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充分论证并开展定期评估;

(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四、规范审查程序

(一)规范审查流程。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政策法规科要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必要材料。政策措施台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规范审批程序。各科(室)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是否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填写审查表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者未填写审查表的,不予发文审批由我局起草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或者由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科(室)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向市政府上报文件时,由办公室一并上报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三)规范征求意见。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咨询工作。各科(室)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向政策法规科咨询。政策法规科依据《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咨询。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各科(室)各自负责对本部门历年以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现行政策措施由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前的原单位制定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职能承接部门不明确的,由现政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其他清理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由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部门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严重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定期开展评估

各科(室)对现行政策措施和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市自然资源局拟于适当时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适用例外规定的;(事前

(二)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事前

(三)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较大争议的、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事前

(四)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事后

七、责任追究

为加强对各科(室)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开展的;

(二)已发现确属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的,应予清理而未清理的;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因故意失职或重大过失,导致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文件出台,且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各科(室)每年梳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不少于2次,分别于6月1日、11月5日前将审查情况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领导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5.《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

 

 

 

 

 

 

 

 

 

 

 

 

附件1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本溪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空间设施管理科、空间建设管理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测管科、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科、执法科、办公室、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南芬区分局、溪湖分局、明山分局、平山分局、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3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政府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审查机构)

名称

 

审查人

 

电话

 

科室负责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4(1)(1).pdf

附件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