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rzyj-2023-00203 发布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15 成文日期: 2023-1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自然资党组发〔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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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11:02:13 【字体:

 

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分局、机关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市局制定了《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党组

                        201988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局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及局属分局。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预算、统一标准、统筹盘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块实施。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按照“权责一致”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或分局负责人对所发生的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核人对原始单据及应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对财务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体系

第六条  局机关及分局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分局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实行报账制,每个分局指派一名报账人员,负责配合局财务科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须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财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重大的财务事项、财务预算及决算。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及分局财务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局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局机关、分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组织全局预算编制工作,汇总审核全局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指标,组织编制资金用款计划;

(三)负责局机关、分局会计核算、决算、会计档案保管;

(四)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

(五)负责配合办理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七)负责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任用回避制度,财务人员必须为单位在编人员,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不相容岗位需要相互分离。不相容职务包括:现金出纳与会计记账、收款与会计记账、授权审批与收付执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与空白支付票据保管、会计记账与稽核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分局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及分局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由局财务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局机关各室及分局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分局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局机关及分局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局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做到用之合理,减少支出的盲目性和损失、浪费,提高单位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分局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分局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财务科对各项支出的核算均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由局机关各室及分局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支出结算要以公务卡为主,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分局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财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及分局建立财务支出的分级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拨付和报销资金。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及分局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购置类、购买服务类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审批:

(一)基本支出

由报销人填写《通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领导审批报销。

(二)项目支出

项目中经费类支出审批执行基本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中非经费类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填写《专项资金拨款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拨付金额在5万以上(含5万)的支出,另需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分局各类经费开支需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遇法定代表人出差等特殊情况可暂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副职代签。

第六章  凭证、账户及印鉴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财政票据。原始凭证上要具备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出据单位名称、出据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各类原始凭证的审核,重点审核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局机关及分局开设、更改、撤销银行账户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核准后,由财务科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及分局财务印鉴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员保管。出纳员保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印鉴存放在保险柜内,由印鉴保管人员负责使用,不得擅自将印鉴交给他人使用,并做到“人走章收”。印鉴保管人员出差、出国等需要由其他人暂时保管,必须经过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考。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务专用章不得带出单位使用,如因特殊业务需要必须带出单位使用,须经局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2人以上(含1名财务人员)监督使用。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外,不得私自加盖其本人名章,也不得以其本人名章代替签字。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局机关及分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人员增减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定期报送局机关和分局有关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