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1-0005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废弃矿山 治理整改方案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废弃矿山 治理整改方案
为圆满完成本溪市中央环保督察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1〕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本溪市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任务。
二、目标措施
(一)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根据《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自然资[2020]87号)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工程类项目的责任单位,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已按省自然资源厅通知要求,将中央环保督察下达的299.61亩治理任务分解到了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高新区四个区,要求相关县区必须要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治理恢复主体工程及绿植任务,严格按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完成整改目标。
(二)积极协调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市自然资源局已同市财部门政进行了沟通,初步预算经费为470万元,需市政府安排专项例支,为完成任务提供经费保障。
三、时间安排
1.县区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审工作(2021年10月15前);
2.县区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及报审工作(2021年12月15日前);
3.县区组织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2022年2月28日前);
4.县区治理主体工程完工(2022年4月20日前);
5.县区治理绿植任务完工(2022年5月30日前);
6.县区完成内业和档案资料并组织自查自验(2022年7月31日前);
7.市级组织复核及专家验收(2022年9月30日前);
8.省级组织项目检查及专家验收(2022年12月3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治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省、市政府“重强抓”绩效考核指标要求抓好落实,要求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施工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治理恢复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治理计划,稳步推进实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高标准完成任务。
(三)强化监督,动态监管。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全程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