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2-002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N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 | 主题分类: |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10-24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N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本溪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制定土地竞买须知如下:
一、出让人
出让人为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二、遵循原则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增价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宗地 名称 | 用地 位置 | 宗地编号 | 土地用途 | 规划用 地面积 (公顷) | 建筑用地面积 (公顷) | 规划指标要求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建筑高度(m) | 绿地率%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4 | 居住用地 | 8.16 | 6.97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B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5 | 居住用地 | 8.06 | 7.09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C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6 | 居住用地 | 8.5 | 7.39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D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7 | 居住用地 | 4.26 | 3.7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E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8 | 居住用地 | 6.04 | 5.16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F-1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29 | 居住用地 | 6.3 | 5.33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G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0 | 居住用地 | 8.0 | 6.67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H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1 | 居住用地 | 1.59 | 0.97 | 1.6-2.0 | ≤30 | ≤54 | ≥2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J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2 | 商业用地 | 0.77 | 0.49 | 1.6-2.0 | ≤40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K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3 | 居住用地 | 3.84 | 3.06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L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4 | 居住用地 | 4.59 | 3.87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M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3001GB00035 | 居住用地 | 3.45 | 2.9 | 1.5-1.8 | ≤25 | ≤54 | ≥3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N地块 | 溪湖区二电至竖井 | 210503001009GB00054 | 居住用地 | 1.91 | 1.37 | 1.5-1.8 | ≤25 | ≤54 | ≥30 |
注:出让地块四至界线及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为准。
四、土地价格
宗地挂牌起始价格见下表:
宗地名称 | 规划用地面积(公顷) | 挂牌起始价格(万元) | 备注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地块 | 8.16 | 1366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B地块 | 8.06 | 119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C地块 | 8.5 | 128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D地块 | 4.26 | 64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E地块 | 6.04 | 904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F-1地块 | 6.3 | 87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G地块 | 8.0 | 1125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H地块 | 1.59 | 285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J地块 | 0.77 | 18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K地块 | 3.84 | 69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L地块 | 4.59 | 81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M地块 | 3.45 | 6100 |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N地块 | 1.91 | 3600 |
注:土地挂牌起始价中只含政府动迁安置补偿费、土地纯收益,其余各项费用由竞得人按规定交纳。
五、土地供应方式
采取净地挂牌方式出让。
净地: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权属清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涉及地上、地下管线网等地下设施改网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六、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出让宗地的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没有欠缴过我市土地出让金。
七、竞买申请时间、地点
竞买申请方法:申请人应于2022年11月18日15时前,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单位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到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获取出让文件资料,同时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委托报名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必须符合竞买人资格的有关要求。
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申请。
八、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交纳
竞买保证金在2022年11月18日15时前存入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不计利息,不计汇率因素。交款人名称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竞得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交齐首期价款,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见下表:
项目名称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地块 | 341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B地块 | 297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C地块 | 320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D地块 | 160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E地块 | 226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F-1地块 | 217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G地块 | 2813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H地块 | 713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J地块 | 450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K地块 | 172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L地块 | 202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M地块 | 1525 |
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N地块 | 900 |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
出让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汇资金以交款当日汇率结算。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公开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不计汇率因素。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十、土地交付期限
1.其中A、E、G、H地块,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土地。
2.其中B、C、D、F-1、J、K、L、M、N地块,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于1年内交付土地。
十一、开、竣工期限
该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需3年内竣工。
十二、公开出让资料获取
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15时前(工作日内),到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公开出让文件,公开出让文件包括:
1.《本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N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7. 《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十三、竞买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托代理人的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10.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11.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4.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4.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受托代理人的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8.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0.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11.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
2.境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受托代理人的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8.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原件)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申请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5.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8.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应为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在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50%以上。出让人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十四、资格审查
由出让人负责对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且竞买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取得有效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人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竞买人无欠缴我市土地出让金行为;
(三)如企业作为竞买人,企业负债率应低于35%(由企业提供近两个月资产负债表并加盖公章);
竞买人资格通过确认后,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22年11月18日15时前发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活动的时间、地点。
(四)受让人必须按照竞得土地成交价与总成交价比例分摊承担该项目沿河景观带投资的20%,沿河景观带预计投资1.5亿元。
十五、公开出让时间、地点
(一)公开出让时间
挂牌时间: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2日16时;
现场竞价时间:2022年11月23日10时。
(二)公开出让地点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十六、报价规则
(一)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公开出让起始价。
(三)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每次竞买竞价的增价幅度为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正整数倍。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公开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开出让竞买程序与规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与规则:
在规定时间、地点由土地挂牌出让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
3、主持人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后,按接收时间填写报价单提交时间,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主持人在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宣布挂牌结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起始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人、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
7.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竞价竞买时,竞买人以举号牌方式或举号牌并同时口头应价方式应价,以其他方式应价的一律无效。竞买人对所选号牌在现场竞价过程中所作的应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使用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的,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十九、其他说明事宜
(一)竞买人需对拟竞买宗地、公开出让文件、规划条件等充分了解,对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书面提出,对已申请竞买并受理确认的,即视为竞买人对公开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公开出让活动不受理电话、邮寄及口头竞买申请。竞买申请文件必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
(三)竞买人为参与公开出让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己负责。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五)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
(六)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挂牌人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成交确定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土地的竞买严格按照《“生活秀带”示范区起步区域A-N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进行,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1.出让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交齐首期价款,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余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交清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2.竞得人要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延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竞得人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竞得人竞得宗地占有延期的,自延期之日起,每日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缴纳违约金。竞得人不能按时交付成交价款,交地时间按滞纳天数顺延。
(八)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竞得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竞得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九)竞得人因房地产开发资质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己承担。
(十)竞得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要求实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项目建设由竞得人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竞得人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实施,土地用途、容积率、商业比例等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具体建设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需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对于容积率、商业比例高于《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规定上限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容积率和商业比例低于《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规定下限的,需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审查,报市政府专门会议讨论。
(十二)实施建设时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和交纳相关税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十三)竞得人依据《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要求及按照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燃气设施、供暖设施、通讯设施等)实施建设(城市级道路除外)。有关供排水、供配电、燃气、供暖、通讯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水源、电源、气源、热源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等的接口和引入工程等竞得人自行按有关规定建设,涉及用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四)竞得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竞得人一定补偿:
1.竞得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竞得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竞得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竞得人。
(十五)竞得人在开工日期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虽然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加收成交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市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竞得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规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十七)竞得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公开出让截止前终止公开出让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公开出让活动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公开出让活动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公开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九)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的,出让人应当在公开出让截止前终止公开出让活动,该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定金)等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发生的费用及一切后果均由该竞买人承担。
(二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得宗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竞买保证金(定金)等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发生的费用及一切后果均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有向该竞得人追讨重新交易成交价低于与原成交价的差额及重新交易的全部费用的权利,并由该竞得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竞得人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3.竞得人愈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4.擅自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溪市生活秀带示范区规划设计条件图》(任务编号:2022-080)要求的。
5.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
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6.违背地下人防设施建设规定的。
7.违背地下人防设施建设约定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范围内。
(二十二)竞得人要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二十三)在出让宗地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二十四)对竞得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十五)竞得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竞得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条件。
(二十六)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十七)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二十八)竞得人不得干预和影响竞得宗地范围外的土地的规划设计、规划调整及项目建设。
(二十九)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须向本溪市自然资源局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由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十)凡申请竞买的竞买人,皆视为自愿接受本须知约束。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
(三十一)本须知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次公开出让的事项如有变更,由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变更公告或发出书面通知,届时以公告或通知为准。
(三十三)在本次公开出让活动中,因违约被取消竞得人资格的竞得人,无权参加今后本溪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活动。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