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0-0002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2020年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成文日期: | 2020-08-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0年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0年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从32家测绘资质单位按9%比例随机抽取3家 | 是否存在超资质活动、是否执行保密规定、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是否具备测绘资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季度检查1家、第三季度检查1家、第四季度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2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从157家具有采矿权企业按9%随机抽取15家 |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4月检查3家、5月检查3家、6月检查3家、7月检查3家、8月检查3家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