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 |
信息名称: | 矿产开发科审批程序 | 主题分类: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0-07-08 | 成文日期: | 2010-07-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矿产开发科审批程序 |
矿产开发科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三)《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审批程序:
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三、审批要件: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有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二)采矿权变更: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缴费证明(采矿权使用费、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供原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7、变更登记储量发生变化需矿产资源储量重新认定书;8、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需重新编制或修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9、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手续;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
1、申请延续采矿申请报告;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缴费证明(采矿权使用费、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5、依法开采情况(有无越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情况);6、采矿权管理情况(有无非法转让、出租、承包现象);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8、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开采现状的图纸;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井下矿)露天采场地测验收图(露天矿)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矿区范围图;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5、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7、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8、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