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主题分类: 规划信息
发布日期: 2015-02-15 成文日期: 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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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溪市溪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本溪市溪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发布时间:2015-02-15 00: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强化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促进溪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溪湖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五)《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七)《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八)溪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全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任务
(一)落实市级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二)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
(四)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与规则;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规模和范围;
(六)分解下达乡(镇、街道)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七)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溪湖区行政辖区内河东街道、河西街道、彩屯街道、竖井街道、彩北街道、东风街道、火连寨镇、石桥子镇、歪头山镇和张其寨乡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为31224.3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到2005年底,全区农用地面积23889.9公顷,其中,耕地5896.7公顷,园地395.7公顷,林地17032.2公顷,牧草地0.5公顷,其他农用地564.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6109.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5572.0公顷,交通水利用地436.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01.7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224.6公顷,其中水域517.3公顷,自然保留地707.3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2005年全区耕地面积5896.7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0.0261公顷。全区其他土地面积122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3%,宜耕其他土地主要为山坡地,开发利用难度大;宜复垦成耕地的工矿废弃地较少,补充耕地潜力相对不足。
(二)区内以山地为主,林地资源丰富。溪湖区地处千山余脉,多低山丘陵,山地特点决定了以林地为主的土地利用特征,2005年末,全区林地面积1703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55%。
(三)矿产资源丰富,工矿用地比重大。溪湖区有铁、煤、粘土等几十种矿产资源,铁矿石尤为丰富,已探明储量2亿多吨,形成了以铸造、建材、化工等为主的工业体系,2005年全区工矿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重达到27.14%。
(四)地处发展要地,城镇用地增长较快。溪湖区是沈本工业走廊和沈丹交通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区内,工业基础雄厚,含有老城区和沈溪新城新老两个城区,城镇发展迅速,城镇用地增长较快。2005年全区城镇用地面积达到2627.2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47.15%,远高于本溪市的27.13%。
第八条  规划实施成效
1997—2005年,通过强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稳定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和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全区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结余,有效实施了对耕地的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所提高。
(二)城镇、工矿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溪湖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1997—2005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66.0公顷,占用耕地22.0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新增13.0公顷,占用耕地10.0公顷;独立工矿用地新增52.0公顷,占用耕地1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新增1.0公顷,占用耕地1.0公顷。按照规划将重点项目优先列入供地计划,保障了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规划实施期间,按照“集中建设、集聚发展、节约集约”的原则利用土地,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的增量,加强了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土地利用效益明显提高。1997—2005年,地均固定资产投资由1.19万元/公顷提高到3.39万元/公顷,增长1.85倍;地均工业总产值由2.97万元/公顷提高到25.71万元/公顷,增长7.66倍,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四)增加生态用地,保障了全区生态建设的需要。规划实施以来,通过有序实施国土生态整治及植树造林,河流水面、森林资源等得到有效保护。截止到2005年,全区基于生态绿当量的林地覆盖率为52.91%,有力地稳定了区域土地生态系统。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矿山开采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地生态环境破坏。溪湖区是老工业城区,拥有工业企业数664个,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并具有一定的规模,但随着近几年工业化速度的加快,矿产资源大面积、高强度开发,矿山废渣堆放量增加,造成了土地压占、污染;小型矿山点多面广,破坏了植被和土层;尾矿乱排乱放,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
(二)农村居民点规模相对过大。2005年溪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1286.9公顷,农村人口比1996年减少了1.11万人,全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299.0平方米增加到了2005年的402.0平方米。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相应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减反增,村庄用地存在闲置浪费现象。
(三)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不高。2005年,溪湖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220.9平方米,高于本溪市152.0平方米的人均水平;人均城乡建设用地247.0平方米,高于本溪市人均城乡建设用地200.0平方米的平均水平。总体上,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不高。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十条  面临的挑战
(一)耕地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溪湖区的耕地多分布在山间谷地,耕地质量总体不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偏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非农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尤其是地势平坦、灌溉条件良好区域的优质耕地,加之全区耕地后备资源数量有限、分布零散,使得补充耕地潜力不足、质量不高,溪湖区耕地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保障经济增长、保护耕地红线的背景下,经济发展高速增长与产业结构调整均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溪湖区经济向工业化中期阶段发展,城镇化进入加速阶段,城镇工矿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将大幅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三)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随着溪湖区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全区城镇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未能按预期同步减少,城乡用地统筹力度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城镇化了的农村人口在城镇拥有住房,但在农村仍然拥有宅基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过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低下。全区城镇工矿用地仍缺少必要的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还缺少必要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面临的新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国家宏观政策为溪湖区土地利用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实施统筹发展,有利于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人与土地间的关系;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将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扶持政策,有利于引导溪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溪湖区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供条件和动力。
(二)区域发展机遇。辽宁省及本溪市的发展战略为溪湖区土地利用指明了方向。随着发展沈阳经济区、沈本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溪湖区面临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有助于溪湖区统筹区域、城乡发展。同时,本溪市大力发展沈溪新城,为溪湖区的城乡建设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断引导溪湖区产业、资源向沈溪新城集中发展,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溪湖区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三)自身优势机遇。溪湖区自身优势为土地利用提供了良好基础。从溪湖区自身来看,溪湖区紧靠辽宁省省会沈阳,区位条件良好,对外交通便捷,沈丹铁路、沈丹高速公路贯穿境内,距沈阳桃仙机场40公里。良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加之丰富的林业、矿产资源,有助于溪湖区积极融入沈阳经济区、沈本一体化建设和发展格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将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区域之间土地的统筹利用,增强土地资源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溪湖区地处沈阳经济区的区位优势和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优势,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导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溪湖区土地资源实际,积极融入沈阳经济区,强化沈本产业带和沈溪新城建设,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按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二)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各业用地要控制外延扩张、注重内涵挖潜,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整合城乡土地资源,综合平衡各业各区域用地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坚持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原则。按照保护优先、着重治理的思路,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允许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适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五)坚持提高土地宏观调控原则。按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构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新机制,立足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创新和完善规划实施的手段和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基本策略
(一)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提高质量,保障效益。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安排农业结构调整,加强耕地灾毁防治,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将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优质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推进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绿色农业模式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农用地产出效益。
(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供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保障以老城区、沈溪新城为中心的城镇用地。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充分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注重内涵挖潜,努力提高用地效率。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积极引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三)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增强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逐步增加林地、园地面积,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非农建设强度,加强全区包括湿地、水面和林地在内的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对东风水库、高程水库、太子河、北沙河、新兴河、火连寨河等重要水体实行特殊保护。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围绕溪湖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突出产业特色,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确定各个区域的产业分工,实行分类指导的土地利用政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城乡、促进区域统筹发展。
(五)完善土地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发展土地市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
第二节  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五条  导向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药都”和森林健康城建设、构建“两核一轴”城镇空间格局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土地资源协调、高效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  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全面落实本溪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10年和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4044.0公顷和3690.0公顷以上,通过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实现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持在1040.0公顷以上,并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适度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941.0公顷和1655.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均控制在276.0平方米和276.0平方米以下。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增加得到有效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促进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达到23643.9公顷和23355.9公顷;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6972.8公顷和7626.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76.90%提高到2020年的81.87%;其他土地分别调整为607.6公顷和241.6公顷。
(四)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突出沈溪新城建设,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6315.0公顷和6739.0公顷以内。
(五)土地综合整治目标。大力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00.0公顷和200.0公顷,力争分别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20.0公顷和280.0公顷。
(六)土地生态建设目标。全区生态退耕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得到进一步治理,土地退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荒山、荒丘、荒滩的植树造林取得较大成效。到2010年和2020年,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提高到54.86%和55.44%,园地面积稳定增加。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8.88%调整为16.47%。规划期间,耕地因建设占用减少654.0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270.0公顷,因灾毁减少30.0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增加200.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754.0公顷。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稳步上升,由1.27%调整为2.42%。规划期间,园地因建设占用减少50.0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增加205.0公顷,因农用地整理增加163.0公顷,因其他土地开发利用增加42.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360.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果园和中药材种植园。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4.55%调整为55.44%。规划期间,林地因建设占用减少120.0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和宜林荒地开发增加397.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277.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公益林。
(四)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稳定不变。规划期间,牧草地保持在0.5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81%调整为0.47%。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因建设占用减少104.0公顷,因土地整治而整理为耕地、园地、林地分别减少15.0公顷、163.0公顷和176.0公顷,因土地整治而复垦、开发为设施农用地增加41.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417.0公顷。
第十八条  优化建设用地集约结构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7.84%调整为21.58%。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因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转变为农用地减少138.0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减少68.0公顷和70.0公顷,因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增加1305.0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增加1300.0公顷和5.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1167.0公顷,主要用于沈溪新城、重点发展城镇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40%调整为2.04%。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未因废弃而减少,因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增加200.0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200.0公顷,主要用于沈本产业大道、沈丹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和北沙河防洪护岸以及城镇防洪等水利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32%调整为0.81%。规划期间,其他建设用地未因废弃而减少,因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增加150.0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净增加150.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旅游业。
第十九条  合理安排其他土地规模
(一)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66%调整为0.69%。规划期间,水域因土地开发利用为农用地减少76.0公顷,因建设占用减少241.0公顷,因耕地灾毁增加15.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302.0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27%调整为0.08%。规划期间,自然保留地因土地整治开发为农用地减少21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分别减少77.0公顷、35.0公顷、87.0公顷和11.0公顷,因建设占用减少486.0公顷,因耕地灾毁增加15.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681.0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第二十条  统筹安排农业生产用地
(一)重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按照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北沙河沿岸的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发展优质、高产、特色小杂粮基地。
(二)合理安排特色农业基地。协调土地整治与农用地保护,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未来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在有效补充耕地的同时增加林地面积,发展中草药等特色种植,创建规模中药材基地,促进农业特色化。
(三)积极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整合生态资源与农业资源,加快发展农业生态旅游。大力发展以农业观光为主的东风湖旅游观光园区;充分利用北沙河沿岸风光,建设张其寨乡特色森林健康城,发展歪头山松木堡水库生态旅游园等生态观光农业园,打造生态农业基地。
第二十一条  优化协调科学发展用地
(一)集中安排城镇工矿用地。统筹城镇发展、开发区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按照“优先一城,优化两片”的格局,集中配置沈溪新城的城镇工矿用地,集聚配置东风街道和火连寨新市镇两个片区的城镇发展区域用地,促进产业用地集中集聚和集约利用。
(二)合理安排中心村发展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中心村集中布局,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中心村发展格局。
(三)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溪湖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重点完善沈溪新城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建设东风街道和张其寨乡风景名胜设施,重点建设河流防洪工程和辐射全区的能源设施,构建综合基础设施用地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  科学布设生态屏障用地
(一)保障土地生态安全屏障用地。维护和强化溪湖区以“一山两水”为主体的自然山水生态屏障用地,保障以千山山脉为骨架的山体和以太子河、北沙河为骨架的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不断完善本溪市城郊西北部生态屏障的生态功能。
(二)维护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严格保护对维系溪湖区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森林、水域、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制对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保护以山、水、林为特色的自然和文化景观风貌,积极打造溪湖区的生态休闲旅游用地格局。
 
第五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防止为降低建设成本多占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低等别的耕地。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85.0公顷和654.0公顷以内。
第二十四条  合理安排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结构调整要尽量利用非耕地,合理引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引起的耕地减少规模和速度。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因农业结构调整引起的耕地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105.0公顷和270.0公顷以内。
第二十五条  积极防治和复耕灾毁耕地
加强矿山开采地区和北沙河、太子河支流流域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和水冲沙压损毁耕地的数量。严格界定灾毁耕地的标准,强化耕地灾毁情况监测,对灾毁耕地尽可能及时复耕。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因灾害损毁引起的耕地净减少规模力争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30.0公顷以内。
第二十六条  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理,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耕地补充力度。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为100.0公顷和200.0公顷。
第二十七条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一)积极改造中低产田。立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对水田、水浇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保护台账管理,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别状况,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技术,加快坡耕地梯田改造,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
(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强化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努力提高补充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补充耕地确实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鼓励将转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二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参照农用地分等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基本农田空间布局,推进北沙河等河流沿岸平缓地带优质耕地的集中保护,确保规划期内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0.0公顷。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不低于原有质量等别。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三十条  加大基本农田管护力度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力度。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并实行数据库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护。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综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基金进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节  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三十一条  优化园地结构与布局
重点发展张其寨乡的溪湖贡梨、大果榛子等果园和歪头山镇的辽五味子、北柴胡、黄芪、甘草等中药材种植园等特色园地。适当增加园地面积,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荒坡地集中发展。综合运用农业措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园地利用效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园地面积分别为595.7公顷和755.7公顷。
第三十二条  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
通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和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城郊生态屏障。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林地,加大对荒山、荒丘、荒滩及疏林地的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林地结构,扩大有林地面积。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林地面积分别为17129.2公顷和17309.2公顷。
第三十三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发展设施农业。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尽量选择废弃地和其他土地发展新建畜禽养殖场,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基地,鼓励规模化养殖。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其他农用地分别为421.8公顷和147.8公顷。
 
第六章  优化与集约配置建设用地
第一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统筹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本溪市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严格控制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2010年和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6315.0公顷和6739.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  科学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按照统筹城乡与区域用地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一城,优化两片,支持多点”,优先保障沈溪新城(含辽宁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优化保障东风街道和火连寨新市镇两个片区的城镇发展区域用地,支持保障新农村建设中确定的中心村的各项建设用地,保障区域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合理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按照“依靠点轴,突出核心,发展全区”的要求,推进溪湖区城镇化有序进行。对沈溪新城,以建材、铸造等为主的工业加工核心区火连寨镇,以及临近老城区的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的城镇用地进行重点保障。各乡(镇、街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发展,集约利用”原则规划一定的工业发展空间,连片开发,形成规模,促进各种生产要素集中集聚。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33.1公顷和5517.1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816.0公顷和130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七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新建住宅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新农村发展用地选址和规划,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集中,并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治理和整合。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81.9公顷和1221.9公顷以内,规划期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5.0公顷以内,其中2011—2020年新农村建设主要依靠农村建设用地内部挖潜,不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
第三十八条  强化溪湖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一)溪湖城区用地发展方向及空间结构。溪湖区城区含沈溪新城和老城区,其中沈溪新城用地总体上向南、向北方向拓展,同时老城区逐步外拓。以沈溪新城为依托,通过贯穿溪湖区境内的沈丹客运专线、沈本产业大道、沈丹铁路、沈丹高速公路以及城区周边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将新城范围逐步北向歪头山镇的小柳峪村、边牛村和张其寨乡的大柳峪村、花岭村发展,南向石桥子镇的上石村、西高堡村和响山子村扩展;以老城区为依托,通过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老城区逐步外拓向彩北村、新合村、新兴村、火连寨村和营子新村发展。规划期内,全区城镇用地形成以老城区、沈溪新城及沈丹线城镇发展轴为主体的“两核一轴”格局。
(二)溪湖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结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指标,划定溪湖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其中允许建设区主要涵盖规划期内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主要分布在以沈丹线、本鸡线为轴线的一定区域范围。溪湖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20615.7公顷,2005年建设用地规模为3335.4公顷,总人口为17.07万人;2010年和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即允许建设区面积控制在4335.4公顷和6317.3公顷以内,中心城区人口分别为19.15万人和20.24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226.4平方米和312.1平方米以内。2020年,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为425.5公顷,限制建设区为13808.5公顷,禁止建设区为64.4公顷。
第三十九条  拓展城乡建设用地新空间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展城镇工矿用地空间,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力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分别形成挂钩周转指标20.0公顷和280.0公顷。其中,用于新农村集聚点建设分别为6.0公顷和35.0公顷,用于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的城镇工矿建设分别为14.0公顷和245.0公顷。
第二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条  重点保障交通设施用地
不断完善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的交通基础设施,重点保障沈丹高速公路改造、沈本产业大道、沈阳环城高速公路等公路项目和沈丹客运专线等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完善区域交通网络体系。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90.6公顷和574.6公顷以内,新增交通运输用地分别控制在89.0公顷和173.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一条  突出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推进北沙河防洪护岸工程、太子河支流综合治理和城乡河道防洪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和水网改扩建工程实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6.5公顷和61.5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2.0公顷和27.0公顷以内。
第四十二条  支持保障能源设施用地
按照“节能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建设220千伏太子河输变电工程、220千伏石桥子输变电工程以及8座66千伏变电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善的能源基础设施条件。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能源建设项目用地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15.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三条  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充分利用溪湖区的山、水、林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以本溪湖、怪石洞的城区旅游为轴线,以东风湖旅游度假村和张其寨森林健康城为两翼的“一轴两翼”城乡特色生态旅游,促进旅游景区与北沙河、东风水库等水体有机结合,构建山清水秀的旅游业发展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25.7公顷和156.7公顷以内,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9.0公顷和150.0公顷以内。
第三节  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按照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和增量指标,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促进溪湖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6972.8公顷和7626.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1.0公顷和1655.0公顷以内。
第四十五条  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沈本一体化区域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重点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明确各乡(镇、街道)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深化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
全面调查评价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处置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30.0公顷,分析和制定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方案。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七条  规范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用地必须纳入城镇用地管理。鼓励产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限定工业园区土地的投资强度和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用地比例等标准,严格按照集约用地指标加强审核,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促进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八条  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按照溪湖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镇、村和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不安排基本农田并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内主要安排重要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九条  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为9015.2公顷,其中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6317.3公顷,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2697.9公顷,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规划期内保留的现状城乡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693.9公顷,其中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425.5公顷,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1268.4公顷,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之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进行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20443.9公顷,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外的其他区域,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域面积为71.3公顷,是禁建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良好土地生态基础
第五十条  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重点保护林地资源,兼顾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水面和滩涂的保护。集中保护太子河、北沙河、新兴河、火连寨河、东风水库、高程水库等水域或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统筹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第五十一条  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重点与方向
依据区域土地的生态特性,将全区划分为3个生态保护区,明确土地生态建设重点和方向,确保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一)城镇工矿生态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5848.5公顷,主要分布在城区、建制镇及工矿用地区。区内土地生态建设重点和方向为建设现代化多功能的生态型城镇和工矿厂区,搞好城区周边的生态绿地和风景林建设,强化工业、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建设和谐宜居的优美环境。
(二)农业生态功能区。区域面积为2211.9公顷,主要分布在区域内较平坦的河流沿岸。区内土地生态建设重点和方向为保护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维持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三)林业生态功能区。区域面积为13163.9公顷,主要分布在溪湖区山岭坡地,区内土地生态建设重点和方向为实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植被覆盖率,促进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构建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生态空间格局。将水源保护区、自然风景名胜区优先划为生态保护用地;做好北沙河、火连寨河、新兴河沿岸地区的生态防护林建设;在农业生产区内,积极营造并合理布置农田防护林;在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在交通干道、河流两侧要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要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第二节  推行土地利用生态模式
第五十三条  生态型城镇土地利用模式
按照区域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各类型用地的人均占地标准。加大旧城改造力度,促进工业企业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改造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相整合,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和都市农业。同时,通过建设生态廊道、斑块,进一步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逐步完善城镇生态系统。
第五十四条  生态型工业土地利用模式
大力发展生态工业,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按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料供应方便、交通便利、信息通畅、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易于得到发挥的要求,调整和安排好工业企业的布局。通过建工业集中区,促进工业企业逐步向园区集中,统一规划排污等环保设施,发展特色园区,实行排污集中控制和处理,以保证治理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治理,彻底改变分散的小企业污染治理不到位的现状。适度确定行业发展规模,推广集中式、集约化规模经营,使企业总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减少土地投入量,使基础建设投资、引资力量、外来投资的管理控制更加集中,聚集有限的财力、物力、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优势,形成区域经营优势,发挥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生态型农业土地利用模式
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基础,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重点,兼顾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和旅游休闲功能,摒弃毁林开荒等掠夺式经营模式,重点推广封山育林、林下栽培中草药,大力培育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利用农业生产场地、农业产品、农业经营活动、自然生态、农业自然环境、农村人文资源,发挥农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民众对农村与农业的体验,扩大旅游产业内涵,提升生态观光旅游品质,进而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发展。
第三节  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力度
第五十六条  有效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按照规划实施生态退耕,逐步扩大基础性生态用地面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第五十七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推进歪头山尾矿库整治,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复垦后的土地宜农则农,宜园则园,宜林则林,不断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第五十八条  推进荒山造林补植
创建营林造林新机制,加大立地条件恶劣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力度,实施重点生态工程造林。全民义务植树以乡、村为重点,以农村大环境绿化为主体,总体推进。全面抓好各乡镇零星“四荒”地、裸露迹地、劣质林分的造林、补植和低效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八章  土地用途管制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五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150.7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040.0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条  一般农地区
规划期内,一般农地区面积为4029.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的土地。
第六十一条  林业用地区
规划期内,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5805.1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7414.3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三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1600.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四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规划期内,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47.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规划期内,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64.4公顷。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六十六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规划期内,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6.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节  乡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七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规模、时序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以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规划目标得到实现。
第六十八条  明确乡级土地利用方向与指标
以保护耕地和保障重点城镇、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前提,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土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全区总体调控指标框架下,确定各乡(镇、街道)的主要发展方向和调控指标:
(一)城区。城区包括河西街道、河东街道、竖井街道、彩北街道、彩屯街道,是溪湖区二、三产业和非农人口的核心集聚区,各项建设已基本稳定,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区内有耕地和林地作为绿心,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7.0公顷以上,林地面积均保持在1217.5公顷。
(二)东风街道。东风街道基础设施完善,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位于辖区内,未来重点发展钢铁配套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12.0公顷和293.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5.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9.0公顷和524.0公顷;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6.0公顷和41.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公顷和10.0公顷以内。到2010年和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分别为26.0公顷和45.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为20.0公顷和206.0公顷。
(三)火连寨镇。火连寨镇铁矿、石灰石矿资源储量丰富,是溪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实验区和沈本城际连接带新市镇,未来重点发展精品铁、建材等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69.0公顷和127.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全部调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871.4公顷和916.4公顷;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6.0公顷和151.0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0.0公顷和70.0公顷。到2010年,不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和挂钩周转指标;到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为75.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为49.0公顷。
(四)石桥子镇。石桥子镇分布有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沈溪新城的核心部分,未来重点发展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和装备制造配套加工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951.0公顷和817.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6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66.0公顷和1616.0公顷;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10.0公顷和618.0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70.0公顷和240.0公顷。规划期间,不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和挂钩周转指标。
(五)歪头山镇。歪头山镇是沈溪新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和矿产资源丰富,未来重点发展铁矿石开采、工业加工和医疗器械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051.0公顷和988.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49.9公顷和1473.9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分别不低于70.0公顷和17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02.5公顷和505.5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0.0公顷和234.0公顷。到2010年,不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和挂钩周转指标;到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为100.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为10.0公顷。
(六)张其寨乡。张其寨乡农业资源丰富,有利于发展农、林、果业,北沙河贯穿东西,山清水秀,未来重点发展生态观光农业、特色农业和健康服务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524.0公顷和1428.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55.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4.9公顷和594.9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分别不低于30.0公顷和3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6.5公顷和339.5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0公顷和100.0公顷。到2010年,不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和挂钩周转指标;到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为130.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为15.0公顷。
 
第九章  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第一节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
第六十九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全面开展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面貌。农用地整理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加大农村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位于歪头山镇侯屯村和张其寨乡大翻身村,农村居民点整理重点区域位于歪头山镇松木堡村和张其寨乡张其寨村。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5.0公顷和15.0公顷以上,增加园地面积分别为98.0公顷和163.0公顷,增加林地面积分别为42.0公顷和176.0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8.0公顷和58.0公顷以上,增加设施农用地2.0公顷和12.0公顷。
第七十条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大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通过对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与规模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的用途。按照全面恢复土地生产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鼓励复垦土地的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重点区域位歪头山镇歪头山村和岱金峪村。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50.0公顷和50.0公顷以上,增加设施农用地18.0公顷和18.0公顷。
第七十一条  适度开发农用地后备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新开垦农用地质量,并逐步将农民自发开荒形成的耕地纳入耕地储备。土地开发的重点区域位于张其寨乡黄木厂村和达贝沟村。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其他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37.0公顷和77.0公顷以上,增加园地面积分别为32.0公顷和42.0公顷,增加林地面积分别为110.0公顷和156.0公顷,增加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7.0公顷和11.0公顷。
第二节  推进城乡增减挂钩
第七十二条  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工矿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展新空间。到201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控制在26.0公顷,形成挂钩周转指标20.0公顷;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控制在350.0公顷,形成挂钩周转指标280.0公顷。
第七十三条  明确增减挂钩重点区域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重点区域位于火连寨镇的上堡村和下堡村,歪头山镇的侯屯村和歪头山村,张其寨乡的张其寨村和达贝沟村,东风街道的三会厂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安置区重点区域位于火连寨镇、歪头山镇和张其寨乡的中心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重点区域位于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和火连寨新型建材产业基地。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发挥土地规划的调控导向作用
第七十四条  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十五条  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全方位监控规划的实施,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将土地规划执法监察与用地计划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着力探索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各乡(镇、街道)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溪湖区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细分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规定具体地块用途,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优化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二节  健全和强化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第七十七条  深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
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行取得年度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第七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的审批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十九条  强化农用地转用管理
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八十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十一条  切实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质量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无法在溪湖区内补充的,实行易地占补。
第八十二条  建立规划实施中期评价制度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实施中期评价,为制定和调整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规划实施中期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订。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第八十三条  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对承担保护任务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整合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并适度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倾斜,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十四条  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动。
第八十五条  城乡增减挂钩的资金调节机制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有偿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集中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和建新安置区投入,大力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完善建新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有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资金需求。
第四节  加强土地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八十六条  加强土地调查和评价工作
按照国家土地分类、调查规程和技术标准,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保证土地利用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农用地分等、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城镇、工业园区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等基础工作,确保溪湖区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集约高效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七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全区地政基础数据库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治等基础数据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下进行管理,并强化土地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时向国家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节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第八十八条  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实施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溪湖区和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治活动,应当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必须举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
第八十九条  加强规划的舆论宣传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九十一条  规划效力
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九十二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十三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