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主题分类: 规划信息
发布日期: 2015-02-15 成文日期: 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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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溪市明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本溪市明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发布时间:2015-02-15 00: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推进明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五)《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七)《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八)本溪市明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明山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任务
(一)落实市级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二)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
(四)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与规则;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规模和重点区域;
(六)分解下达各镇(街道)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七)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明山区行政辖区内城区(含明山街道、北地街道、金山街道、东兴街道、高峪街道和新明街道)和牛心台街道、卧龙街道、高台子镇的全部土地,区域土地总面积41335.8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到2005年底,全区农用地面积为35659.7公顷,其中耕地5194.5公顷,园地258.4公顷,林地29619.6公顷,牧草地4.9公顷,其他农用地582.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4184.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809.8公顷,交通水利用地339.3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5.2公顷;其他土地面积为1491.8公顷,其中水域785.7公顷,自然保留地706.1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农用地以林地为主,森林覆盖率较高。2005年全区林地占农用地的比重为83.06%,林地的比重远高于其他各类农用地。全区森林覆盖率达71.63%。丰富的森林资源在保护全区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等方面作用显著,形成了本溪城郊东部的重要生态屏障。
(二)城镇用地比重较大,布局相对集中。2005年末,全区建设用地面积4184.3公顷,其中城镇用地1969.7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47.07%。城镇用地主要分布在明山区中部的太子河、南沙河和卧龙河沿岸地区,集聚特征明显。
(三)建设用地集约水平较高,产出水平增长迅速。2005年末全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33.3平方米,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为37.11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为16.29万元/公顷,二、三产业增加值由1996年的45992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155274万元,年均增长率达14.48%。
(四)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潜力不足。2005年末全区其他土地149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1%。全区宜耕荒草地主要集中在山地区和缓坡区,宜复垦成耕地的工矿废弃地较少,受技术、环境、资金等因素制约,开发利用潜力有限。
第八条  规划实施成效
1997—2005年,通过强化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效果明显。规划实施期间,明山区通过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保持稳定、质量有所提高。
(二)城镇工矿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保障。规划实施期间,明山区严格按照规划用地,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途径,有效地改变了建设项目用地随意选址、分散布局的局面,合理调控了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保障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促进了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期间,通过有效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矿山综合环境整治及后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等主要生态用地面积逐年提高,森林覆盖率稳步上升,采矿废弃地逐年减少,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偏低。2005年全区人均耕地仅为0.0165公顷,远低于全市0.0430公顷的平均水平。全区耕地主要集中在河流沿岸的阶地和山脚坡地上,坡耕地和平地的比重分别为72%和28%,中低产田比重达69%,耕地整体质量偏低。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够集约。1997—2005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162.3公顷,农村人口减少0.28万人。农村人口减少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不降反升,致使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由1997年的286.0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352.0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较大的闲置浪费现象。
(三)工矿建设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全区城郊工农业生产布局分散,废弃物排放等环境污染得不到集中治理,加之矿产资源过度开发,造成地面沉陷,土壤侵蚀严重,水土流失现象加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地生态环境。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十条  面临的挑战
(一)耕地保护压力逐步增大。明山区坡耕地较多,中低产田面积比重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偏低,耕地质量有待提升。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粮食和生态安全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日益加大,新增各项建设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随着二、三产业总产值比重不断升高、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在耕地后备资源数量有限的条件下,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未来15年,随着明山区经济向工业化中期阶段发展,本溪市城市东拓的建设和沈本工业走廊的形成,明山区将迎来人口和城镇化高峰,城镇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将大幅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三)城乡与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近年来,明山区城镇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镇化的同时没有实现规划同步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预期,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仍然过大,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较大;全区独立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布局零散,各类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还缺少必要的区域统筹安排与合理布局。
(四)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约束性强。明山区地貌以山区、丘陵为主要特征,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以林地为主,城镇工矿发展用地数量有限。2005年底,其他土地面积为1491.8公顷,其中52.67%为不适宜开发的河流水面和内陆滩涂,具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土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约束性较显著。
第十一条  面临的新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奠定了重要基础;实施“五个统筹”,有利于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人与土地间的关系;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将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地区发展机遇。从本溪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溪市未来15年主城区将扩大一倍以上,规划面积为30平方公里左右的太子河新城地处明山区,基础设施总投资达200多亿元,将对明山区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拉动作用。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大量产业和资金的转移,为明山区优化产业结构和吸引资金、提升技术水平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三)城市东拓机遇。从明山区内部来看,明山区毗邻沈阳浑南新区,有能力承接为沈阳的装备制造业提供配套的钢铁深加工产业。随着本溪市太子河新城建设,全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相继完成,全区投资环境将日趋完善,明山区将凭借区位优势,在沈阳经济区战略实施中加快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和财政收入增长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持续下去,为二、三产业赢得新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产业优化机遇。明山区将抓住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沈阳经济区和沈本一体化建设的机遇,积极融入沈阳经济区“一核、五带、十群”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将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区域之间的土地统筹利用,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三章  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充分利用明山区作为本溪市新区开发、城市东拓所在地的优势,积极融入沈本工业走廊建设,通过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做强支柱产业,做美山水林城,做优都市农业,提高土地资源对明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按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坚持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重点保障生态用地、重点城镇(街道)用地、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有效保障城镇、村庄公共设施等民生用地,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各业用地要控制外延扩张、注重内涵挖潜。在保障科学发展用地的基础上,推动土地的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坚持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立足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思想,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整合城乡土地资源,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妥善处理区域各类用地关系,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明山。
(五)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按照保护优先、着重治理的思路,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允许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适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四条  基本策略
规划期内,为把明山区建设成为主导产业定位明晰、沈本经济深度融合的示范城区,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的经济强区,城市功能逐步完备、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的核心城区,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品味高雅的宜居城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保持平安稳定的和谐城区,实施以下土地利用基本策略:
(一)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土地结构和格局优化。按照本溪市区域发展整体战略安排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构建沈本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沈本工业走廊,打造本溪城市东拓新城的核心地带,建设多个万亩绿色食品蔬菜基地和种薯繁育基地。根据区域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以加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优化全区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利用的组合优势和整体效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明山区建设用地供给从目前侧重外延扩张的模式向“适度外部扩张、注重内部挖潜、集约高效利用”的方向转变;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加强工业园区的内部挖潜,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积极开展零散农村居民点的综合整治,促进城乡建设用地适度集聚。
(三)突出林业建设,发挥林地综合效益。落实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林业资源点、线、面、体综合发展。立足山区优势和城市近郊区的地利条件,围绕市场需求生态建设,积极发展用材林等商品林和护路护岸林等公益林,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发挥林地资源最大效益。
(四)强化生态保育,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明山区作为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的组成部分,要通过合理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着重土地生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实施连片综合开发;大力发展东南部地区以旅游景观、旅游商品和休闲娱乐为主的旅游产业带;构建生态廊道网络,有效开发利用风景资源进行,提高其服务功能;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合理布设城镇用地外围的生态屏障;精心维护各生态节点和生态廊道,以保证生态网络的稳定。
第二节  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五条  导向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集中构建明山区“一心三园四轴”的城镇工矿用地发展空间,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环境友好、发展和谐的土地利用格局,促进明山区土地资源的协调利用、高效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  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全面落实本溪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10年和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206.0公顷和2966.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持在1620.0公顷以上,并通过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实现耕地质量有所提高。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等科学发展用地,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81.0公顷和725.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88.6平方米和90.8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稳步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得到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土地利用结构日趋合理。农用地中林地面积稳步增加,园地和牧草地面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挖掘潜量为重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的优化。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达到35882.7公顷和36462.7公顷,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4395.3公顷和4779.3公顷,其他土地分别调整为1057.8公顷和93.8公顷。
(四)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全面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建设明山区太子河新城,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3900.8公顷和4054.8公顷。
(五)土地综合整治目标。适度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成效,耕地后备资源得到开发。2006到2010年和2020年,明山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100.0公顷和200.0公顷以上,2011—2020年力争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100.0公顷。
(六)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生态退耕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得到进一步治理,土地退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污染防治得到加强,荒山、荒丘、荒滩植树造林取得较大成就。到2010年和2020年,林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分别提高到72.03%和73.02%,园地、牧草地面积略有增加。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2.57%调整为11.69%。规划期间,耕地因建设和非建设占用共减少563.0公顷,因土地综合整治增加200.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363.0公顷。耕地减少规模中,新增建设占用263.0公顷,调整为园地200.0公顷,调整为林地70.0公顷,调整为水域10.0公顷,调整为自然保留地20.0公顷。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63%调整为1.50%。规划期间,园地因建设占用减少50.0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综合整治增加410.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360.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优质水果、有机榛子、特色中药材及名贵花卉等名、特、优农业基地建设。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71.63%调整为73.02%。规划期间,林地因建设占用减少80.0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增加70.0公顷,因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40.0公顷,因开发宜林荒地增加533.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563.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公益林。
(四)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01%调整为0.67%。规划期间,牧草地未因建设占用而减少,因土地整治开发荒草地增加274.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274.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城郊畜牧业。
(五)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41%调整为1.33%。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因建设占用减少34.0公顷,因土地整治开发为设施农用地增加3.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31.0公顷。
第十八条  优化建设用地集约结构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9.23%调整为9.81%。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因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转变为耕地等农用地减少130.0公顷,其中采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减少60.0公顷和70.0公顷,因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而增加375.0公顷,其中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分别增加334.0公顷、5.0公顷和36.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245.0公顷,主要用于本溪市城市东拓、重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82%调整为1.64%。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未因废弃而减少,因占用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增加340.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340.0公顷,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和“引观入本”等水利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09%调整为0.11%。规划期间,其他建设用地未因废弃而减少,因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占用农用地增加10.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10.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旅游业。
第十九条  合理安排其他土地规模
(一)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0%调整为0.17%。规划期间,水域因土地整治开发为农用地而减少674.0公顷,因建设占用而减少52.0公顷,因耕地灾毁而增加10.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716.0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71%调整为0.06%。规划期间,自然保留地因土地整治开发为农用地而减少456.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120.0公顷,开发为园地114.0公顷,开发为林地108.0公顷,开发为牧草地114.0公顷,因建设占用减少246.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占用136.0公顷,交通水利建设占用110.0公顷,因耕地灾毁而增加20.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682.0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第二十条  统筹安排特色农业基地
(一)重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根据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南沙河、卧龙河沿岸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打造优质稻米生产基地。
(二)优化布设城郊生态农业基地。全面整合生态资源与农业资源,以高台子农业科技园区和鑫丰生态园为龙头,构建金坑村种薯种植基地,打造北部地区果树生态园,形成奚堡、台地等优质稻米生产专业村,推行农村庭院经济新模式,将明山区建设成为城郊结合型的粮、果、畜、菜生态农业基地。
(三)科学安排特色农业生产用地。协调土地整治与农用地保护,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未来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在有效补充耕地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园地、林地面积,打造具有明山特色的绿色果蔬、林下药材、坚果经济等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特色化。
第二十一条  优化协调科学发展用地
(一)集中安排城镇工矿用地。统筹城镇发展、工业园区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按照“一心三园四轴”的格局,集中配置明山老城区及其辐射的姚家、赫地与太子河新城的威宁营、梁家城镇发展区域用地,集聚配置牛心台、卧龙和高台子三个工业园区用地,促进明山区工业产业用地集中集聚和集约利用。
(二)合理安排中心村发展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高台子村、卧龙村和欢喜岭村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布局,同时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构建中心村发展“多点式”格局,促进明山区经济社会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明山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构建明山区满足“沈本一体化”的交通网络体系,建设完成太子河本溪段治理工程和“引观入本”工程,保障辐射明山全境的能源项目建设,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用地。
第二十二条  科学布设生态屏障用地
(一)全力维系土地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和强化明山区以“两山一水”为主体的自然生态屏障用地,保障以千山山脉、龙岗山脉为骨架的山体和以太子河为骨架的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充分发挥明山区作为本溪市城郊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功能。
(二)积极打造骨干性生态网络。构建以本溪市环城森林公园、本溪市地质公园、兴隆湖、砬湖谷、大浓湖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为生态源区,以森林、农田为支撑,以太子河水系、防护林带、道路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严格保护对维系明山区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森林、水域、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制对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保护以山、水、林、湖、坑为五大特色的自然和文化景观风貌,积极融入本溪市大生态休闲旅游用地格局。
第五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按照本溪市下达的指标,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延缓优质耕地减少的趋势。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别较低的耕地,且须先补后占,以实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8.0公顷和263.0公顷以内。
第二十四条  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按照“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因地制宜原则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农业结构调整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降低耕地质量。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净减少的规模分别控制在105.0公顷和270.0公顷以内。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规划期内不安排新的生态退耕计划,凡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对已实施生态退耕的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巩固现有生态退耕成果。
第二十六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加大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大力防治洪水损毁耕地,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规划期间,要加强牛心台街道等因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因灾害损毁引起的耕地净减少规模力争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30.0公顷以内。
第二十七条  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补充耕地确实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100.0公顷和200.0公顷以上。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一)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并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别状况,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技术,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
(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适应本溪市发展高效农业的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努力提高补充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将转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参照农用地分等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基本农田空间布局,强化高台子镇的塔峪村、台地村、平安岭村、奚堡村和胜利村,卧龙街道的大阳村、韩家村和金坑村以及牛心台街道的下牛村等地优质耕地保护,确保规划期内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1620.0公顷。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独立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三十一条  落实基本农田管护责任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护。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综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基金进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提高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节  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三十二条  优化园地结构与布局
调整园地种植结构,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山区和荒山、荒坡集中发展,提高园地积聚效益。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鼓励发展高台子果品生产基地,促进东南部区域的特色药材种植,并形成规模经营。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园地面积分别为395.4公顷和618.4公顷。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城郊林地建设与保护
充分利用明山区的山区林业资源,实施连片综合开发,加强低效林地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规划期间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林地,加大对荒山、荒坡及疏林地的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林地结构,扩大有林地面积,转变林地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提高林业产业整体运行质量,大力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构建明山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林地面积分别为29772.6公顷和30182.6公顷。
第三十四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合理利用牧草地资源,提高牧草地利用效率。严禁滥挖、滥采、滥搂、滥垦。加强天然草地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地控制载畜量。支持退牧还草和牧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牧草地面积分别为78.9公顷和278.9公顷。
第三十五条  合理安排和布局其他农用地
结合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规模。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化养殖基地,引导新建畜禽场优先利用工矿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564.3公顷和551.3公顷。
第六章  优化与集约配置建设用地
第一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统筹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统筹安排本溪市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鼓励经济上已基本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新城镇迁移,促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新社区集中。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提高城乡土地统筹利用和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明山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900.8公顷和4054.8公顷以内。
第三十七条  科学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根据本溪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三片,优化一城,突出重点,支持多点”。即优先保障卧龙、牛心台和高台子三个工业园区用地,优化保障威宁营、梁家、姚家、赫地的城市发展用地,突出保障沈丹线、本桓线两个城镇发展一级轴线辐射范围重点城镇的合理用地,支持保障高台子村、卧龙村和欢喜岭村等地的新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用地需求。
第三十八条  合理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推行工业集聚化发展,优先保障沿城镇发展轴线布置的工业园用地,严格把关入园门槛,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工业产业升级。促进城镇集中化建设,优化发展太子河新城,积极疏散老城区人口、产业职能,改善老城区环境,完善位于中部发展核心区域的威宁营、梁家、姚家、赫地的城镇配套设施建设,引导明山区城镇体系有序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605.5公顷和2819.5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56.0公顷和37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九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推动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加大城中村的改造力度,引导居住向社区化发展,鼓励农村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95.3公顷和1235.3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控制在5.0公顷和5.0公顷以内。
第四十条  强化明山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明山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总体上向东发展,以老城区为依托,包含太子河沿岸高台子镇的威宁营村、梁家村、姚家村、赫地村及卧龙街道的卧龙村和牛心台街道的下牛村、上牛村。近期明山城区用地向东部拓展,重点建设太子河南岸的卧龙村以及北岸的威宁营村;生产性用地向南、北方向拓展,重点建设卧龙工业园区和高台子工业园区。远期继续向东发展,进一步向东部的牛心台街道扩展,着力建设太子河北岸的梁家村;生产性用地继续向南、北拓展,重点建设沈本工业走廊和牛心台工业园区。明山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16476.7公顷,2005年建设用地规模为2190.8公顷,总人口为26.72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82.0平方米;2010年和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即允许建设区面积分别控制在2264.7公顷和2412.5公顷以内,中心城区人口分别为27.62万人和29.51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82.0平方米和81.8平方米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73.9公顷和221.7公顷以内。2020年,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为1295.5公顷,限制建设区为11560.5公顷,禁止建设区为1208.2公顷。
第四十一条  拓展城乡建设用地新空间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权责挂钩的原则,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拓展城镇工矿用地空间,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2011—2020年,全区力争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100.0公顷,其中,用于新农村集聚点建设28.0公顷,用于城镇工矿建设72.0公顷。
第二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二条  统筹安排交通网络体系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衔接互补、集约高效的要求,加大重点交通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明山区交通网络体系。公路打造“四纵三横”(即大峪—姚家、卧龙—威宁、牛心台—梁家、育龙路、程家路等主次干路)为主干、干支相连、辐射全境的区域性快速公路网络,重点完成沈本产业大道、沈丹高速和沈环线等骨干性公路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公路网建设,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目标。铁路重点完成沈本城际铁路建设工程,完善明山境内铁路运输网络体系。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85.6公顷和542.6公顷以内,新增交通运输用地分别控制在97.0公顷和254.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三条  优化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引观入本”水利工程建设,完善太子河、南沙河、卧龙河的防洪减灾体系,实施牛心台水源地和水网改扩建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供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全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63.7公顷和136.7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86.0公顷以内。
第四十四条  支持保障电力等能源设施用地
规划期间,能源建设以节能优先、改善结构、协调发展为原则,重点保障中电投本溪热电厂的建设,提高节能水平,完善城市供暖体系,并通过卧龙和牛心台混气站,以及规划确定的220千伏赫地变新建工程、220千伏欢喜岭变新建工程、66千伏党校变新建工程、66千伏威宁变新建工程、66千伏梁家变新建工程等多个电力项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善的能源基础设施条件。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新增能源设施用地分别为10.0公顷和36.0公顷。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围绕水洞大道,有机结合明山区内自然风光资源,以一金(金坑)二大(大浓湖、大阳)三家子(韩家、兴隆)作为特色旅游品牌创建区域,加速景区建设,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推进明山区旅游产业,努力把明山区打造成为本溪市乃至辽宁中部城市休闲度假的“后花园”。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0.5公顷和20.5公顷以内,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10.0公顷以内。
第三节  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指标,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促进明山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4395.3公顷和4779.3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81.0公顷和725.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七条  加强建设用地时序控制
根据规划确定的近、远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重点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明确各镇(街道)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按照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的重要性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的供应时序和规模。
第四十八条  深化存量建设用地挖潜
全面调查评价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处置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分析和制定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方案。规划期间,整合处置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30.0公顷以上。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规范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明山区牛心台工业园、卧龙工业园、高台子工业园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产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限定工业园区土地的投资强度和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用地比例等标准,严格按照集约用地指标加强审核,优化工业园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十条  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按照明山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镇村和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不安排基本农田并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内主要安排重要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十一条  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4049.4公顷,其中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2412.5公顷,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1636.9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1779.9公顷,其中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1295.5公顷,本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484.4公顷。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34298.3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庄建设,控制新增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域面积1208.2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夯实土地生态建设基础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维护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重点保护山区森林资源和流域面积大于10000.0公顷太子河、南沙河、卧龙河水系,强化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依托林地自然景观和骨干水系完善生态基础设施,构建以生态源地、生态廊道和生态斑块为核心的城乡生态网络。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域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5.0%以上。
第五十三条  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方向
依据区域土地的生态特性,将全区划分为生态建设区和生态功能区,明确区域土地生态建设方向:
(一)生态建设区。主要分布在城区,明山区卧龙街道的卧龙村,牛心台街道的上牛村和下牛村,高台子镇的威宁营村、梁家村、高台子村、窑沟口村,区域面积6072.6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方向为加强绿色开敞空间的保护和控制,稳定区内的河流水面和生态绿地系统;实行工业污染的集中处理和集中控制,限制污染型项目建设,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二)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境内除生态建设区和河流水面外的所有土地,区域面积35263.2公顷。区内土地生态建设方向为保护明山区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建立河流沿岸生态保护带,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各类开发活动。
第二节  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力度
第五十四条  有效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进一步巩固生态退耕成果,逐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第五十五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大力推进闭坑矿山等工矿废弃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加强对牛心台街道采矿废弃地的复垦,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复垦后的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完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十六条  推进荒地造林补植
创新营林造林机制,加大宜林荒山、荒滩造林力度,推进义务植树,实施生态造林。全民义务植树以村为重点,以农村大环境绿化为主体,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加强零星“四荒”地、裸露迹地、劣质林分的造林、补植和低效林地的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十七条  加强退化污染土地防治
积极运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对河谷平地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等措施,防治土地退化。严格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第三节  创建生态型的用地模式
第五十八条  生态型农业用地模式
以建设和保护集中连片、质量好、产量高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大力扶持高台子及卧龙地区万亩绿菜生产基地、金坑和大浓湖等地种薯繁育基地、高台子地区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牛心台地区五味子加工为主的中药材生产基地、高台子地区万亩高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高台子地区畜禽产品和饲料加工基地,严格控制污染性工业生产,防止农田面源污染,促进农用地生态型利用。
第五十九条  生态型工业用地模式
加快建立高效工业用地模式和清洁生产模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消耗,发挥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的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形成以牛心台工业区为平台的生活服务业和无污染的轻型产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以卧龙工业区为平台的纺织工业和高科技产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以高台子工业区为平台的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体系,并承接老城区转移的无污染产业,发展轻型加工业。按照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重视并发展清洁产业,大力发展循环型重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对化工、矿物金属冶炼、水泥等污染排放量相对较多的行业要加强污染防治,推行“绿色”生产。
第六十条  生态型城镇用地模式
合理布局公共和生态绿地,构建以城镇内部山体为核心,以沿河、沿路的带状绿地为纽带,以各级公园绿地为载体的点、线、面结合的复合式、立体化绿地系统,使城区形成环带结合、廊道联络、公园棋布、森林围城、组团隔离、绿环相扣的公共和生态绿地结构,逐步把明山区建设成具有“一环(本溪环城森林公园)五带(太子河沿线绿化带,铁路沿线绿化带,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沈本产业大道景观带、本桓公路景观带)八园(儿童乐园、平顶山公园、高峪山公园、凤凰山公园、卧龙山公园、牛心台湿地公园、梁山公园、太子河公园)”的生态型城区。
 
第八章  土地用途管制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六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769.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620.0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规划期内,一般农地区面积为4591.2公顷。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六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规划期内,林业用地区面积为29150.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3536.4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加大旧城改造力度,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五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513.0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规划期内,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20.0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规划期内,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523.3公顷。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六十八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规划期内,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684.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节  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九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指标
各镇(街道)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必须在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规划目标得以实现。
第七十条  明确镇(街道)用地方向与指标
以保障各工业园区、本溪市城市东拓发展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前提,综合考虑各镇(街道)的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土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全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各镇(街道)的主要发展方向和调控指标:
(一)城区。城区是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行政办公、商贸、旅游、文化游憩、休闲购物、娱乐等服务功能于一体,商业氛围繁华,文化气息浓郁,人居环境良好,未来将转移部分工业产业,更新旧城产业结构,完善区域服务功能,打造商居相宜的和谐城区。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29.0公顷和129.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全部调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615.0公顷和1615.0公顷以内,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二)牛心台街道。牛心台街道高岭土、铝钒土、耐火粘土和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丰富,工业基础良好,有良好的水资源优势,未来将积极研发新型材料,并依托牛心台工业园,建设形成以生活服务业和无污染的轻型产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41.0公顷和299.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757.0公顷和74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0.0公顷和103.0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0公顷和44.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分别达到40.0公顷和80.0公顷以上。2011—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控制在40.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9.0公顷。
(三)卧龙街道。卧龙街道交通便利,是全区最大的木材储量基地,也是本溪市城乡一体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中心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迅猛,旅游优势明显,未来将形成独具特色的生态农业旅游基地和高科技产业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087.0公顷和1044.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6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765.0公顷和757.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6.0公顷和112.0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39.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分别达到60.0公顷和120.0公顷以上。2011—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控制在40.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9.0公顷。
(四)高台子镇。高台子镇是本溪城市城市东拓的主要区域,工业基础雄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达,未来将全面承接老城区转移的无污染产业,并依托现有的多个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打造成为本溪市的“菜篮子”。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649.0公顷和1494.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763.8公顷和942.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95.0公顷和510.0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81.0公顷和180.0公顷以内,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2011—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规模控制在50.0公顷,安排挂钩周转指标82.0公顷。
 
第九章  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第一节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
第七十一条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开展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农用地整理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加大农村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居民点整理重点区域位于卧龙街道大阳村、韩家村等地。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农用地整理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10.0公顷和50.0公顷以上,并增加林地面积20.0公顷。
第七十二条  适度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大对牛心台街道的多处采矿挖损、塌陷土地复垦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地适宜、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宜农则农,宜园则园,宜林则林,鼓励复垦土地的综合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重点区域位于牛心台街道的下牛村等地。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30.0公顷和30.0公顷以上,增加园地面积为10.0公顷和10.0公顷,增加林地面积为20.0公顷和20.0公顷。
第七十三条  合理开发农用地后备资源
加强农用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规模和用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其他土地的综合开发与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新开垦耕地等农用地质量。同时,将农民自发开荒形成的耕地纳入耕地储备库。土地开发重点区域位于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红脸村和金坑村。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分别达到60.0公顷和120.0公顷以上,增加园地面积分别为67.0公顷和200.0公顷,增加林地面积分别为178.0公顷和533.0公顷,增加牧草地面积分别为74.0公顷和274.0公顷,增加设施农用地面积分别为1.0公顷和3.0公顷。
第二节  推进城乡增减挂钩
第七十四条  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为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发展腾挪空间。规划期间全区复垦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为130.0公顷,其中新增耕地100.0公顷,形成挂钩周转指标100.0公顷,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十五条  明确增减挂钩重点区域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重点区域位于高台子镇北部低丘和卧龙街道南部山地区域,主要包括高台子镇的塔峪村、台地村、旧孩岭村和卧龙街道的大阳村、韩家村等;建新安置重点区域位于拆旧区附近的中心村,建新留用重点区域位于明山城区和卧龙、牛心台和高台子工业园区。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总体控制
第七十六条  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十七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有关部门、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电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七十八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各镇(街道)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明山区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细分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规定具体地块用途,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优化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二节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行取得年度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第八十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标准、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  加强土地用途转用管理
强化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八十二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十三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质量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无法在明山区内补充的,实行易地补充。
第八十四条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退出机制
逐步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允许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益,促进区域统筹发展。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第八十五条  强化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对承担保护任务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整合利用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并适度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倾斜,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十六条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充分运用价格机制遏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进行建设用地内部挖潜,促使商业、金融业等高收益用地向城区中心积聚,工厂、仓库等低收益用地向郊区转移,用地方式由粗放转变为集约。
第八十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资金调节机制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留用区有偿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集中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和建新安置区投入,大力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完善建新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有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资金需求。
第四节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第八十八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别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八十九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价体系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实施中期评价,对土地利用规划目标执行程度及规划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进行全面客观评估。规划实施中期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订。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社会公众参与力度
第九十条  健全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实施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治活动,应当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必须举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
第九十一条  加强规划的舆论宣传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土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九十三条  规划效力
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九十四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十五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