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
关键词: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快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精神,现就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此类项目用地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前置条件多,用地报批工作相对较慢,容易影响项目建设。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对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速度、确保依法依规用地十分必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认真做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国家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已经通过。在申请先行用地前,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规定,建设项目经有权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通过。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已完成勘测定界,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4.建设单位已落实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并按规定全额存入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
5.先行用地批准后,在项目动工前须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建设项目能在先行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四、先行用地的申请程序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跨县域范围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先行用地的征地工作,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具备先行用地条件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建设项目先行用地。
3.省国土资源厅对符合条件的先行用地申请,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