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rzyj-2026-00127 发布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名称: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之间区域物权归属 问题的建议》(第5084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5-26 成文日期: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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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之间区域物权归属 问题的建议》(第5084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6-05-26 10:23:08 【字体:


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之间区域物权归属

问题的建议》(5084答复

 

聂晶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之间区域物权归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小区的用地红线通常是指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规划用地范围线,也是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地范围界限,经不动产登记成为住宅小区的权属界限;建筑红线是规划条件总图中建筑用地范围界限,用以限制建设的住宅建筑不能超越这个用地范围,通常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不是权属界限。

您所提到的住宅小区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均在国家批准的用地范围,经不动产登记确认成为住宅小区的权属界限,除特别注明的外,权属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共同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小区的权属范围,可以到土地规划审批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申请查询,使业主能够明晰自己权益的边界。

但同时也要了解住宅小区的最初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并不一定就是住宅小区的权属界限,在一些项目审批建设中,在建设住宅小区的同时,一个项目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比如代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园、商场、停车场等,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用途,原建设用地范围就被划分开,根据实际用途分别登记给不同的权属。业主只对登记在住宅小区名下的用地范围存在使用权益,其他用地范围不再属于住宅小区。

还有一种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原来住宅小区的部分建设用地范围被新的建设行为占用。也有一些建设用地范围由于市政公共管理的要求后纳入市政公共管理的范畴,会使住宅小区的用地红线(权属界限)范围发生变化。还有一些虽然是住宅小区的用地范围不发生变化,在保证业主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一些公共利益的职能,如保持周围居民的通行权力。

通过明确住宅小区的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物权归属,让业主清楚自身权益边界,既让业主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让城市空间管理规范有序,减少矛盾,改善我们居民的居住环境。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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